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基于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是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同时又赋予了个人撤回同意的权利,体现了立法承认个人对其信息享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撤回同意在法律实质上属意思表示的撤销。个人有权随时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有义务在取得个人同意前告知其享有撤回同意权,并应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未告知也未提供撤回同意方式的,应被视为“未经用户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撤回同意的方式,应至少与作出同意时同样便捷。撤回同意不具有溯及力。撤回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也有请求删除其信息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处理者依法继续保有这些个人信息,但不得继续处理。
出处
《科技创新导报》
2022年第16期188-191,共4页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
作者简介
胡利玲(1966—),女,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