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化过程中遭遇了基础理论、制度风险和制度衔接三重困境,法律化进程受到阻碍.究其原因在于研究者的研究视野受限、制度“本原”性问题被忽视以及环境利益界分不清晰.破解之道在于认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行政机关所拥有的一种新的“软性”环境治理手段,须厘定制度背后环境利益界分的两大基本原则,即产权理论法律化界分原则和保护能力优先、各主体相互尊重原则,从而夯定制度的权利基石,确定磋商的性质,构建自洽的制度规则,调适制度间的衔接.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2年第3期43-58,共16页
Western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牛英豪,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