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算法在现代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泛化利用,打破了传统垄断协议场景中行为事实与法律规范间的因应谱系,有必要依循算法的技术性本源,对其行为认定进行要素分离并释明。在主体要件中,“形式标准”下算法共谋的适格主体仍是算法设计者和应用者,二者在技术中立视角下分别适用“功能中立”和“合理距离”的判断标准;在行为要件中,限制竞争的“合意”依然是认定算法共谋型垄断协议的基准要件,需依据算法间“信息交流”的内容识别与场景类型来推定算法共谋的“合意”存在;在效果要件中,应依循消费者福利标准评估定价算法的新型共谋样态,基于经济效果分析考察其能否适用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63-71,共9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应对数字市场反垄断制度变革的中国方案研究”(项目编号:19CFX075)。
作者简介
尚正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43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