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数据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隐私的现象频频发生,数据隐私保护是否应纳入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引起关注。囿于传统以价格为中心的反垄断分析范式不适应数据领域免费交易模式,以经济效率为导向的消费者福利标准不宜评价数据隐私损害问题,以“知情同意”原则为基础的隐私保护政策存在形式化困境。现阶段我国应调整传统的价格分析范式;丰富消费者福利内涵;构建公私法联动的系统隐私保护路径。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2年第2期22-26,共5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