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体系往往被看成法律的代名词,体系性也被视为法律的内在属性。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体系性是法律体系的内在属性,但法律不等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法律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结果,是法学认识和法律实践的成果。从政治条件、理论观念与立法实践上综合来讲,西方一些国家在19世纪才形成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和法律的体系性问题上,要避免片面和僵化的观点,正确把握法律体系的自主性与开放性、形式性与实质性、静态性与动态性之间的辩证关系。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19-128,共10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AZD028)。
作者简介
李桂林,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