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较大冲突,引发后者的法院受理之争、生存之危,以及前者的规则适用之惑。从理论根源分析,其冲突主要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内存缺陷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争议。从权力视角分析,其冲突映射行政权、司法权和监督权的逻辑演变:司法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掌控监督权并涉嫌僭越行政权,行政权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挤压监督权并有效反击司法权,而监督权从张扬趋向式微。协调二者冲突,可以按"微调""整合""重构"三种进路推进,形成以"行政执法先行、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民事公益诉讼补位"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法律救济体系。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45-156,共12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会资本理论视域下我国环境法治的困境与出路”(19FX12)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项目“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D20051)和“大气污染联动防治的制度建设研究”(JD1470)
江西省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理论研究创新工程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冲突与协调”(20QM33)。
作者简介
徐忠麟,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教授,(江西赣州341000),新余学院副院长,(江西新余338004),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江西南昌330013);夏虹,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江西贛州3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