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积极作为”,而社会组织却“消极怠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完善其理论建构和进行立法确认的同时,也表现出其在社会治理中的政治效能与协同效能。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社会组织资格认定困难、社会组织的参与意愿不强、社会组织的诉讼空间有限、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不足等问题,可从积极培育和发展适格的社会组织、保障社会组织的调查取证权、协调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的诉讼关系、发挥司法裁判文书的推动作用等维度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体系革新。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60-168,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作者简介
高俊虹,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湖南长沙41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