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565条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一般规则,依本条规定提起之诉讼均为确认之诉。解除权行使主体一般仅为守约方,本条不适用于情势变更与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解约通知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且非为要式。通知亦非强制性义务,解除之意思表示可得于裁判中作出。宜将异议权解释为诉权,可为解约方提起异议之诉提供支撑,进而通过双方诉权的内在限制来代替已被废弃的异议期限制度。
作者
薄燕娜
李钟
Bo Yanna;Li Zho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8-17,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作者简介
薄燕娜,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李钟,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