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平台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资产,但平台数据常常包含大量的个人数据。平台数据既可以被认为个人所有、平台所有、个人与平台共有,也可以被认为是互联网空间的公共数据。无论是法律条文和法律教义的分析,还是基于正当性与后果主义的分析,都无法完全明确界定数据权属。究其原因,平台数据具有多重属性,而且其属性高度依赖场景。对平台数据进行确权,应当遵循场景化的规则制定方式,以理性规则和个案来自下而上地推动数据规则体系演进,而非寻求数据的统一性规则。在实体判断上,应当综合考虑平台性质、数据爬虫行为等多种因素,最大限度推动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的平衡。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69-83,共15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号18ZDA146),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数据权属研究”(项目号18BFX19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