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陈述被列为首位证据,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明确了当事人陈述的获取方式、具结规则、不予陈述的后果等,初步建构了当事人陈述制度。然而,现有规定对当事人陈述在"补充性"界定上的模糊、启动询问方式上的局限、受询问能力设置上的缺失、不予陈述后果上的偏颇等,均使得该项解释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当事人陈述的实践现状同样值得关注,尤其是对现有规则的突破和创新,凸显了当事人陈述之规则设置的局限性与司法需求的迫切性之间的矛盾。应当借助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结合实践运行现状及域外立法经验,扩大当事人陈述的适用范围,科学设计其适用程序。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39-149,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FX053)
广东省优势重点学科建设项目(GDXK201727)
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教师扶持项目(17QNFC13)
作者简介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