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权利是否具有第三人效力的问题与公私法划分没有必然联系。间接第三人效力方法的本质是德国独创的宪法导向性解释。整个法律体系背后的价值基础是超实定法的道德理论,宪法是道德理论实证化的"操作规程",基本权利规范是操作规程中的"注意事项",其本质是国家与公民道德关系的先予实证化;法律是道德理论实证化的主要形式表现,它在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规定怎么样的内容依赖于政治过程,其价值源泉来源于道德价值而不是宪法。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体现了德国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桎梏。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存在原理上错误,也代替不了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为代表的超实定法社会主义道德理论才是我国实定法背后的价值秩序。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86-206,共21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公法争议与公法救济研究"(16JJD820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