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律性与社会性皆是司法的基本属性,作为法律适用的司法过程需要遵循司法的一般性规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司法则应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司法之规律性与社会性的矛盾需要放置于司法功能的角度进行调和。实际上,司法首先是一种判断权,并通过判断实现对社会正义的矫正,在正义矫正的过程中,人权保障上升为司法的首要价值。人权保障价值的植入,为司法权范围之拓展及其程序的设计提供正当性基础和界限,也即司法可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而参与社会治理,而参与社会治理也应止于人权保障的限度。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74-181,共8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法视角下人权司法保障研究"(14BFX023)
作者简介
蒋银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北京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