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仅仅应当坚持其传统功能定位——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权,更应从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纳税纠纷的角度出发,实现纳税人的私有财产权与国家税权的平衡。司法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是实现这种平衡的关键。法院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严格抑或宽松——并不是唯一的,而是取决于法院对若干关联性因素的权衡,司法审查的方法则可以按照形式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以及实质合法性审查递次展开。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73-78,共6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5AFX021)
作者简介
洪小东(1987-),男,硕士研究生;E—mail:hongqulia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