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宪法平等原则对立法分类审查的体系性标准——以美国和德国的实践为参照 被引量:8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构建审查立法分类的体系性标准,有利于判断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有无违反平等原则,有利于宪法操作的便捷和适用的安定。宪法平等原则对立法分类的审查,在美国采取三重审查模式,而德国的审查则分为两步骤进行。通过总结美、德两国模式的共通性,可以发现值得借鉴之处:一是对不同立法施以不同的审查强度;二是多方面因素决定审查强度;三是一般平等原则与特殊歧视禁令相结合;四是类型化。以美国和德国的实践为参照,我国宪法平等原则对立法分类审查的体系性标准是:首先,立法分类不得违反宪法上的特别歧视禁令;其次,立法分类须根据其分别涉及公民人身权和参与社会生活权利、劳动权和教育权、财产权和社会救济权而分别满足严格、中度和合理之不同的具体正当化要求,方能符合宪法的一般平等原则。
作者 张青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66-174,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项目
作者简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4

二级参考文献199

同被引文献78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18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