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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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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讨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学说中,处于多数说地位的过失说存在问题。过失说不仅不符合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还可能损害人权保障,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甚至产生故意污染行为、共同污染行为无法处罚的不必要的漏洞。少数学者支持混合罪过说,但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过形式的规定。本文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例,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成采故意说具有妥当性,可以弥补上述学说的不足,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下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并扩大处罚范围、填补处罚漏洞。
作者 杨宁 黎宏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1期5-10,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作者简介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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