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1-20,共10页
Law Review
基金
200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犯罪构成及不典型形态研究"(批准号04CFX02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