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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率上限规定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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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审判实践对民间借贷"4倍"利率的上限规定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以利息计复利本是当事人基于自主意思的约定,对其加以禁止没有法律依据,只需将复利的名义利率转化为实际利率,依利率上限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即可。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时,一般不涉及利率上限规制的问题;当事人仅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或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均不受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制,但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14条对其加以调节。超过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履行仍可受领。
作者 高圣平 申晨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25-31,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3JZD0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高圣平,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申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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