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部分请求制度的核心问题即当事人以部分请求提出最初之诉获确定判决后,当事人能否对未主张的残余部分提起再诉的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未规定部分请求制度,有关此问题的理论研究也颇为匮乏①。这对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切实保护会产生不利影响。笔者试就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通过对权利的行使以及引起的原因两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得出部分请求合法性的判断。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年第1期52-56,共5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作者简介
陈育苗(1980-),女,甘肃永登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