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诉讼程序选择权制度是民事电子诉讼制度发展上不可缺上的一环。建立电子诉讼选择权制度,有利于在运用电子诉讼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及其各项诉讼权利。构建电子诉讼的程序选择权应采取协议选择、部分选择的机制,并注意远程作证问题上的选择权例外,以及在共同诉讼中的选择机制等,以保证程序选择权与程序公正合理相适应。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9年第1期127-142,共16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作者简介
曾子容,吉林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