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既统一又冲突的关系。作为上位概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根源于二者背后若干决定因素的差异。刑事审判领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刑法内衡平机制的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案件事实、证据的适当选取,审判活动内容的扩大等途径,实现法律框架内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19-24,共6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作者简介
何永宏(1978-),男,河南鹿邑人,汉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京,21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