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早已被各国以立法形式普遍采用。我国《公司法》亦有竞业禁止规定,用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随着高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商业秘密随着掌握其的技术员工或职工离职、兼职而泄露流失,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此,我国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以弥补立法缺失。
出处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5期56-58,共3页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作者简介
孙月蓉(1974-),女,山西大同人,太原师范学院经济系助教,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