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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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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1月12日,美国鼎峰贸易有限公司(卖方,即仲裁案被申请人)与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余彭年社会福利协会、深圳余彭年“慈善”白内障专科流动医院(基地)(买方,即仲裁案申请人)签订《眼科流动专车合同》和《医疗设备进口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进口眼科流动车5台并配备相关医疗设备;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提交中国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作者 杨永波 张悦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47-49,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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