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10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对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进行了立法确认,但未明确规定立案范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仅以该条文规定的“侵犯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为标准开展公益诉讼,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立案范围制度亟待完善。在立法形式上,可采取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肯定式规定与否定式规定相结合的“混合式”模式。在立法内容上,可通过明确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类型和侵害对象的延展性两方面来准确界定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并依据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类型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同时,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立案的损害程度标准为“存在被侵害风险”,被侵害风险应具备持续性和排除的现实紧迫性。此外,还应对明显不属于检察公益诉讼立案范围的案件作出明确规定,对超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既定类型范围但有必要立案的案件,作出立案审批限制规定。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107-114,共8页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
作者简介
袁旭东,男,四川泸州人,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检察官,主要从事诉讼法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