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厘清通信秘密保护范围是展开基本权利限制审查框架的第一步。在原旨主义的视角下,通过考察制宪记录、报刊杂志、法律通识读本以及相关立法,挖掘《宪法》第40条通信秘密的生成背景、内在逻辑和制度意涵,可以发现:该条款继承了《共同纲领》、“五四宪法”、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保护的核心利益并非隐私,而是表达自由的消极面向。通过对既有解释路径的反思和比较法上的考察可以发现,两种路径皆与现行《宪法》第40条的原初含义和结构存在间隙,但仍存可保留之处。在充分考察宪法原意和比较法方案的基础上,反思既有学说,尝试建构“存储地点+差别保护”的解释路径。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21年第2期156-178,共23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梁芷澄,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