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投资者与证券销售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产生的根本原因,其旨在防止证券销售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投资者利益。为了缓解交易双方的专业落差,法律将重塑投资者与证券销售机构之间公平交易地位的义务施加在证券销售机构之上,故投资者可向未尽该法定义务的证券销售机构主张侵权责任。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核心要求是揭示证券产品的风险,但在实践中却表现为证券销售机构了解产品与了解客户的义务,以实现产品与客户之间的适当性匹配,因此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仍应诉诸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公平交易的本质,以对证券销售机构是否尽到法律所施加的重塑公平交易地位的义务进行综合判断。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0年第3期1-9,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王东,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