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公司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制度规范同时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背后的制度利益包括财产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平衡、公司独立人格的尊重、合同相对性与债权平等性等。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需要准确解释现行法规范的制度利益。《公司法》关于股权性质和权属采取的是形式标准,代持股权归属于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只拥有债权。在此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隐名股东不拥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以学理概念代替制度利益,或者超越制度利益进行不必要的类型区分,属于利益衡量的滥用,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
出处
《法律方法》
2022年第3期383-397,共15页
Legal Method
作者简介
范一,男,江苏靖江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