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妇女随犯流罪之夫一同被流放的法律制度,佥妻制度在秦代的司法实践中就已有雏形,但一直到明代,这一制度才被正式命名并以“流囚家属”条例在法典中进行规制。清承明制,佥妻之制的律文基本因袭前朝,而例文却历经多次增删变更,这主要体现在流犯之妻的免佥条件及官府是否提供佥妻在流放途中所需费用等方面。不过,在乾隆八年(1743)强制流犯佥妻的条例即废止,乾隆三十一年(1766),又停止对佥妻官为咨送。虽然如此,佥妻之制在新疆、东北等地区和旗人家奴中仍旧适用,直到光绪十一年(1885)才最终被废止。究其原因,则与该制度本身的缺陷、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国家财政压力、政治局势变化及遣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等密切相关。
出处
《华中国学》
2020年第1期187-196,共10页
作者简介
刘雨洁,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古代文学及社会性别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