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比起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实际控制人中心主义可能更契合中国公司治理的实况。然而,与实际控制人所享有的权利不相匹配的是,当前《公司法》对于实际控制人责任承担之规定比较薄弱,未能实现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一致性。《公司法》修改宜确定实际控制人作为承担责任的潜在主体,并在公司资本流入及流出、公司治理结构选择、人格否认及关联关系等维度完善实际控制人规则。
出处
《证券法苑》
2022年第3期123-139,共17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2021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实际控制人的识别标准及其规则革新研究”(项目编号:21YJC820054)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
周游,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林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3届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