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务征管中,不仅要重视税务信息的共享与利用,更要注重税务信息的安全保障。从单行税法、社保费立法等的规定来看,纵使大部分法规都设有税务“信息共享条款”,但仅《契税法》设置“信息保密条款”,且均未设定“税务信息安全条款”。《税收征收管理法》虽设有“税收信息保密条款”,但在立法技术上却以“情况保密”予以表述。税务机关全责征管社保费后,也未明晰其信息安全保障是否可以援引《税收征收管理法》。皆因于此,既有必要反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税收信息保密条款”,专设“税务信息安全条款”,也需要明确征管统摄部门的征管权责,明示税务机关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明晰税务信息使用主体的目的和保密义务,补强税务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从而实质性地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等主体的税务信息安全与信息权益。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2年第1期156-165,共10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共享税的法律定位与制度调整研究”(编号:2019M653326)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数字时代零工经济发展的税收保障问题研究”(编号:2021NDYB025)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张成松,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