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挪用公款自入罪以来,因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司法适用中面临诸多疑难。各地办案机关对本罪的理解适用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对此,在本罪的理解上,应当谨慎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挪用同笔公款且及时归还的,犯罪数额不应累计计算;多次挪用不应作为本罪升格法定刑的加重情节。
出处
《经济刑法》
2019年第1期217-233,共17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ZDA13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冯佳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周剑,法学硕士,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