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法平衡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的内在价值目标需借助责任成立法与责任效果法的体系划分予以实现。客观归责的现代变迁使近代侵权法中责任成立法维护行为自由、责任效果法保障受害权益的体系均衡被打破,为了恢复侵权法失衡的体系机能,现代侵权法在责任成立法中虽然可以继续偏重权益保障的价值取向,但在责任效果法中需要为行为人释放妥当的自由空间,以防止侵权责任走向绝对的客观化。《民法典》视野下侵权责任编的解释论作业需要重视现代侵权法的此种机能转换,责任的归结应以客观过失为基准实施法解释,责任范围的划定则应当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有责性,此点已被我国既有司法实践所明认。至于主观有责性在教义学中的体系地位,则可归结于我国长期以来确立的合理性标准。
                
                
    
    
    
    
                出处
                
                    《私法》
                        
                        
                    
                        2022年第2期67-85,共19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侵权损害的限制赔偿原理及规范技术研究”(21CFX036)成果
            
    
    
    
                作者简介
王磊(1990—),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民法基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