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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视角下诈骗罪认定实质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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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民欺诈关系并非一个单一维度的问题,刑民欺诈界分与诈骗罪认定实为一体两面的关系。长期以来被司法实践奉为圭臬的“非法占有目的”标准,在推定过程中依赖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的判断,难以处理对价欺诈案件,并不具备独立于诈骗故意的内容。欺骗行为实质化路径下的“交易基础信息支配说”“民事救济不能风险说”等最终也指向财产损失的实质判断。诈骗罪作为财产犯罪,财产损失实乃该罪财产法益遭受侵害的征表。财产损失实质化路径遵循从形式对价衡量到实质交易目的判断,在判断流程上更清晰明确,且契合诈骗数额的要求,在对价欺诈案件等处理结论上也具有较高合理性。应围绕财产损失直接性原则、诈骗罪法益保护特点等,全面把握财产损失实质化与其他诈骗罪实质化认定思路的关系。
作者 周奕澄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4年第1期110-129,共20页 Criminal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周奕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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