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处理,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内容,也是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环节。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规定存在适用范围较为宽泛,内涵缺乏统一的概括式规定,具体类型规定上的层次不清以及“等”的含义模糊等问题,应当从解释论的角度对个人信息处理的适用范围和内涵进行完善。具体来说,应当将个人信息处理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大规模处理个人信息、以电子化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以识别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和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等情形。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内涵,应当将“传输”作为不具有实际意义的技术概念,将“提供”理解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以免费或者付费的方式向特定相对人提供信息的行为,将“等”限定在“等内等”的概念范围之内。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2年第2期387-400,共14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作者简介
徐梦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