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幕交易是横跨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交叉领域,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研究既可以从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角度理解,也可以从公司法保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予以解释。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等内部人利用受信地位从事内幕交易获利的现象普遍,需要从不同视角构建多层次的民事责任体系。不同于证券法的视角,从公司法的角度探讨内部人交易是否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内幕交易责任体系。在比较法上,特拉华州等公司法判例认定董事内幕交易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董事应对公司承担吐出非法所得的违信责任。该违信责任有助于预防与威慑内部人交易,弥补证券执法的不足。就忠实义务这一概括义务而言,内部人交易妨碍其最佳义务的履行,给公司造成诸多潜在不利,属于广义的利益冲突行为,纳入违反忠实义务的范畴符合公司法规范目的,能降低公司代理成本。而且,我国内幕交易投资者民事索赔制度存在较多不足,而内部交易之违信责任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都十分清晰明确,有利于高效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且能间接补偿内幕交易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有形及无形损害。但是,考虑到体系的协调性,本文建议参照现行短线交易制度,在证券法上引入内部人交易的公司归入权。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253-276,共24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刘东辉,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