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及相关规则应放松对劳务出资的禁止,理由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质上是对职工劳务的股份支付。二是因为禁止劳务出资而衍生出“同股不同权”等市场替代机制,实施效果欠佳有违技术专家引领的创业估值需求。三是比较法中以公司决议评估劳务出资比例、规定其他股东对公司的补缴义务等,可以对劳务出资“评估难”“履行难”问题实现有效的规避与弥补。《公司法》修改后,可从理念上区分“资本”(capital)与“股份”(share),未履行劳务可不计入注册资本,但能参与股份比例分配,如此保障公司债权履行又符合公司授权资本制对股东自治的尊重。
出处
《证券法苑》
2022年第3期82-97,共1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国际金融市场中“上海价格”能级提升研究》(2019EJB008)
作者简介
宋澜,上海证券交易所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