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基础是债权的不可侵性,但并非对债权相对性之突破。在侵权法保护客体上,债权应为权利,只是因侵害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是债权履行所得之利益,故在构成要件上应与法益相同。在侵权构成上,本文采“三阶层理论”,区分权益侵害与损害结果。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范围确定规定具有特殊性,应以侵害行为类型不同而分别采用侵权规则与违约规则。就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类型而言,可分为直接侵害型与间接侵害型,但为侵权救济与其他救济的体系平衡,本文结合学说理论观点与对我国判决的实证分析否定某些侵害债权类型之成立。在责任形态上,通过分析具体行为类型的法律效果,发现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不能妥当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问题。本文在界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之概念的基础上,认为没有适用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必要,而将其置于连带责任之范畴。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2年第1期154-201,共48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吴博宇,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孙舜新,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