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回购股东持有的股份/股票时,以公司资产向股东进行支付,引发债权人保护的需要。现有制度要求公司在减资时为其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者提前清偿,由于资本范围界定模糊,并机械地将资本受损与会计上股本减少挂钩,在债权人保护上同时存在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的问题。本文建议,明确法律欲加以维护的资本范围,为资本是否真正减少确立准确的判断标准,并在回购交易中区分资本是否受损采取差异性的债权人保护措施。
出处
《证券法苑》
2021年第2期248-271,共24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陈铭宇,深圳证券交易所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