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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本法稳定性和适应性之探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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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一纯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72-175,共4页
德国基本法是德国有过的最稳定的宪法;其良好的适应性不亚于美国1787年宪法。主要原因在于其独特的产生背景和制定意图、富于科学性的特色内容以及关于修改内容的严格限制性规定。基本法的经验对我们进行宪政建设有积极的启示性意义。
关键词 德国基本法 适应性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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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在德国的地位--宪法裁判65年实践后的考察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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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彦(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20-33,共14页
德国已有的宪法秩序与《基本法》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如今,基本权利已辐射至德国的法律秩序、政治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联邦宪法法院的一系列裁判,基本权利的内涵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其保护对象和层次也获得不断的延伸和扩展... 德国已有的宪法秩序与《基本法》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如今,基本权利已辐射至德国的法律秩序、政治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联邦宪法法院的一系列裁判,基本权利的内涵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其保护对象和层次也获得不断的延伸和扩展。基本权利的解释不仅诉诸价值,而且关照现实。通过这种方式,宪法解释使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并确保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它的重要性。因此,这也巩固了联邦宪法法院的权威,并使其获得公众的高度认可。这也正是德国政治家们自愿服从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的原因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基本法 基本权利 宪法裁判 演进主义 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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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限制条款权利保障功能之解释与适用——兼论对新兴基本权利的确认与保护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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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进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8-102,共15页
我国《宪法》第51条通常被认为是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条款,在以司法援用为主的实践中,司法者往往着眼于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寻求正当性,而易忽视其权利保障的面向。通过运用文义分析与体系解释,剖析该条款所蕴含的对基本权利的补充... 我国《宪法》第51条通常被认为是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条款,在以司法援用为主的实践中,司法者往往着眼于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寻求正当性,而易忽视其权利保障的面向。通过运用文义分析与体系解释,剖析该条款所蕴含的对基本权利的补充与创新双重功能,指陈其较之宪法人权条款,更能担当作为包括新兴基本权利在内的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法源角色。通过对中德两国宪法相关条款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探讨在司法适用中发挥该条款权利保障功能的思维模式。基于宪法释义学的分析,主张激活该条款的权利补充与创新功能,以应对即将到来的新兴基本权利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限制 《宪法》第51条 德国基本法 未列举权利 新兴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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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严的宪法保护——德国的路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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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忠夏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12-117,共6页
对人性尊严的承认,已成为近代法治社会告别过去的最重要标志,但人性尊严又很容易沦为空洞的伦理原则,因此,如何将人性尊严保护纳入法律体系便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对人性尊严的保护,首推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其为人性尊严提供了... 对人性尊严的承认,已成为近代法治社会告别过去的最重要标志,但人性尊严又很容易沦为空洞的伦理原则,因此,如何将人性尊严保护纳入法律体系便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对人性尊严的保护,首推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其为人性尊严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亦以此为基础发展出完善的有关人性尊严保护的教义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性尊严 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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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及借鉴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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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新 《东方法学》 CSSCI 2016年第6期124-132,共9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基础和最高价值,不仅基于对历史的深刻反省,而且与基督教传统和康德哲学有密切联系。神和人的理性都认同人是目的,不是工具,如果国家把个人当作客体或者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使个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基础和最高价值,不仅基于对历史的深刻反省,而且与基督教传统和康德哲学有密切联系。神和人的理性都认同人是目的,不是工具,如果国家把个人当作客体或者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使个人失去独立自主、自由发展的人的形象时,就侵犯了人的尊严。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涵盖个人自决、身体和私生活领域不受侵犯、最低生存保障等方面。我国宪法第38条侧重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与人的尊严尚有距离,思想基础也未集中于人是目的。德国的客体公式及目的工具理论具有参考价值,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提炼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格尊严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的尊严 德国基本法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 客体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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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的地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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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土地管理考察团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1989年第1期46-47,共2页
德国最早的地籍始建于1656年,普遍开展于19世纪初,一百多年来已经历了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目的地籍三个阶段。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地籍管理法不属联邦立法范围,故由各州立法,并建立管理机构。各州立法的名称不尽一致,在黑森州叫... 德国最早的地籍始建于1656年,普遍开展于19世纪初,一百多年来已经历了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目的地籍三个阶段。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地籍管理法不属联邦立法范围,故由各州立法,并建立管理机构。各州立法的名称不尽一致,在黑森州叫《地籍法》,而在下萨克森州则称为《测量与不动产地籍法》。尽管各州立法的名称和形式不同,但都规定了地籍管理的目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籍管理 下萨克森 联邦德国基本法 联邦立法 黑森 地籍数据 地籍测量 管理机构 地籍要素 地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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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的限制理论与宪法核心之保障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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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飒 涂云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62-72,共11页
宪法修改在于缓解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社会现实恒动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以修宪限制理论为基础,宪法修改不得变更和不可伤害宪法核心,同时也必须捍卫和保障对宪法存立具有本质性重要意义的宪法价值。首先,宪法修改的边界在于不得侵犯制宪... 宪法修改在于缓解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社会现实恒动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以修宪限制理论为基础,宪法修改不得变更和不可伤害宪法核心,同时也必须捍卫和保障对宪法存立具有本质性重要意义的宪法价值。首先,宪法修改的边界在于不得侵犯制宪权的领域,以修宪之名而僭越制宪权的宪法修改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宪法破坏;其次,宪法修改的边界应该止于不可变更和不容侵犯的宪法核心,这些宪法核心包括基本人权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国原则等;再次,对修宪条款本身的修改应该被置于宪法修改限制理论最为严格的适用标准上而予以反对。德国和日本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说认同和平主义的宪法原则是内涵于两国宪法中不容侵犯的宪法内核,因而,对德国和日本宪法中的军事和国防条款的修改应该予以高度警惕和强烈反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修改 修宪限制 宪法核心 德国基本法 日本宪法 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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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抑或限制:美、德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及其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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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全宝 吴传毅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75-82,共8页
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受到立宪国家的普遍关照。美国注重发挥宪法解释的价值和功能,主要从平等保护条款中释出了迁徙自由,使得迁徙自由即便未被美国宪法所明文确认,亦获得了宪法层面的保障;德国则主要通过宪法明文规定的方式... 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受到立宪国家的普遍关照。美国注重发挥宪法解释的价值和功能,主要从平等保护条款中释出了迁徙自由,使得迁徙自由即便未被美国宪法所明文确认,亦获得了宪法层面的保障;德国则主要通过宪法明文规定的方式以保障和限制迁徙自由。美国与德国的立宪实践表明,法治状态下,迁徙自由应在保障与限制之间加以实现,迁徙自由的保障离不开宪法解释,美国经验对当下中国的迁徙自由保障具有启发意义,德国经验为未来中国迁徙自由的入完提供了思路。中国公民迁徙自由的全面保障须仰赖于"释宪"的启动与"入宪"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迁徙自由 美国宪法 德国基本法 平等权 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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