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修改在于缓解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社会现实恒动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以修宪限制理论为基础,宪法修改不得变更和不可伤害宪法核心,同时也必须捍卫和保障对宪法存立具有本质性重要意义的宪法价值。首先,宪法修改的边界在于不得侵犯制宪权的领域,以修宪之名而僭越制宪权的宪法修改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宪法破坏;其次,宪法修改的边界应该止于不可变更和不容侵犯的宪法核心,这些宪法核心包括基本人权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国原则等;再次,对修宪条款本身的修改应该被置于宪法修改限制理论最为严格的适用标准上而予以反对。德国和日本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说认同和平主义的宪法原则是内涵于两国宪法中不容侵犯的宪法内核,因而,对德国和日本宪法中的军事和国防条款的修改应该予以高度警惕和强烈反对。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62-72,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中国近代宪法的实施与变迁”(项目编号:12SFB2013)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柳飒,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涂云新,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挪威奥斯陆大学(University of 0slo)国际法专业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