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人性尊严的承认,已成为近代法治社会告别过去的最重要标志,但人性尊严又很容易沦为空洞的伦理原则,因此,如何将人性尊严保护纳入法律体系便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对人性尊严的保护,首推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其为人性尊严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亦以此为基础发展出完善的有关人性尊严保护的教义体系。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12-117,共6页
Study & Exploration
作者简介
李忠夏(1979-),男,山东莱亩人,副教授,从事宪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