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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的力度和限度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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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卫星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1-45,共15页
数字经济发展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确权,取决于确权说和行为规制说哪种方案有更大的优势。对此,确权说贯彻“有贡献即有回报”之理念,在保护层面上具有层次性、前瞻性和确定性,不仅局限于消极保护,更在于促进积极利用,形成有效市场规则,... 数字经济发展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确权,取决于确权说和行为规制说哪种方案有更大的优势。对此,确权说贯彻“有贡献即有回报”之理念,在保护层面上具有层次性、前瞻性和确定性,不仅局限于消极保护,更在于促进积极利用,形成有效市场规则,在意思自治基础上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最优配置。数据确权要兼顾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的各自贡献和诉求,在肯定原始数据初次分配给来源者的基础上,构建来源者二阶权利和处理者三权分置的产权体系。对行为规制说所担忧的反公地悲剧,本质是数据确权之后的数据限权问题。对此,应当坚持在确认权利、权益和利益三层次保护的基础上,承认数据产权的行使应受其他数据参与方竞争性权益,以及受公共利益和中小微企业经营利益制约,并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缔约等制度具体构建数据产权的限制规范,从而构建既有力度又有限度的现代数据产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要素 数据交易 数据来源者 反公地悲剧 数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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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知情”:平台间接侵权责任反思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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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5-89,共15页
知情状态在平台间接侵权中被赋予重要地位,共同侵权制度中的过错判断与避风港制度中的通知都与知情状态密切相关。但以知情状态判断平台过错与责任,只适合分析平台平等参与特定个案的侵权。在此类侵权中,可以分析平台在个案中是否“知... 知情状态在平台间接侵权中被赋予重要地位,共同侵权制度中的过错判断与避风港制度中的通知都与知情状态密切相关。但以知情状态判断平台过错与责任,只适合分析平台平等参与特定个案的侵权。在此类侵权中,可以分析平台在个案中是否“知道”或“应知”,是否存在过错和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是大规模治理下所产生的问题,其“知道”“应知”或注意义务应当以是否具有整体性治理过错为依据,其判断因素包括危害性与治理必要性、治理可能危及的合法性活动、平台辨识合法与非法活动的难度、直接侵权制度是否更有效等。从典型平台间接侵权的大规模治理型侵权特征出发,可以对传统共同侵权与避风港制度进行协调,通过分领域和案例积累而破解算法推荐等场景下知情分析的不确定性,同时消除平台“不做不错”“做多错多”的悖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责任 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 大规模治理型侵权 算法推荐 知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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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义务的动态体系论 被引量:2
3
作者 王磊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71-185,共15页
针对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既有方案在医师标准与病患标准之间游离不定,两者均是在预设医疗告知义务的某一价值立场后再实施法律评价的概念“推演”,难以调和医患利益冲突。为了消解医疗告知义务的解释难题,应该抛弃概念推演思维,站在功... 针对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既有方案在医师标准与病患标准之间游离不定,两者均是在预设医疗告知义务的某一价值立场后再实施法律评价的概念“推演”,难以调和医患利益冲突。为了消解医疗告知义务的解释难题,应该抛弃概念推演思维,站在功能性立场采取动态体系论的评价思路,根据个案情况浮动调整告知范围,从而避免医患利益孰高孰低的二律背反。法是多种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当法律规则无法对现实社会发挥调整效益时,就需要回溯其背后的规范原理,医疗告知义务之下存在诊疗风险、诊疗紧迫性、病患对诊疗信息的知悉度、诊疗有效性四大规范要素,该等规范要素相互协动的结果映射出医疗告知的具体样态。其中,诊疗风险具有基础性的评价地位,是各规范要素发挥协动作用的支撑点,其他三个规范要素发挥辅助性的评价作用,根据诊疗风险确定医疗告知标准后进行再调节。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在各个规范要素的协作与冲突之间得以形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告知义务 病患自决权 医师标准 病患标准 诊疗风险 动态体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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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间赠与协议合同编规范的适用 被引量:1
4
作者 徐洁 林彦佐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9-81,共13页
司法解释将夫妻间赠与协议作为财产协议论处,造成司法实务中“温情”夫妻关系与“理性”合同编规范的碰撞。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家庭性财产协议,且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部分,不当然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家庭内部行为结果与动... 司法解释将夫妻间赠与协议作为财产协议论处,造成司法实务中“温情”夫妻关系与“理性”合同编规范的碰撞。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家庭性财产协议,且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部分,不当然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家庭内部行为结果与动机交织,夫妻间赠与协议应受到“动机”影响。夫妻间赠与协议参照适用时应在恪守诚信原则基础上引入动态系统论,以应对其伦理性,实现家事正义并避免财产法的过度入侵,即在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赠与的基础上,考察赠与“隐形”对价、财产价值及占比、婚姻存续时间、赠与场景及财产象征意义等因素后判定。建议在强调夫妻间赠与协议性质的判断、落实参照适用的技术、扩大赠与财产适用范围等方面修改当前司法解释条文之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间赠与 夫妻财产制约定 婚姻家庭伦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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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的溯及力——以《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为参照
5
作者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95-115,共21页
民商法以不溯及为原则、以溯及为例外。《公司法》第88条引发了民商法溯及力的理论争议。溯及力并非纯粹公法领域的问题,民商法在例外情形下也具有溯及力,但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秩序统一为宗旨。民商法应当采纳重大公益溯及规则、有... 民商法以不溯及为原则、以溯及为例外。《公司法》第88条引发了民商法溯及力的理论争议。溯及力并非纯粹公法领域的问题,民商法在例外情形下也具有溯及力,但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秩序统一为宗旨。民商法应当采纳重大公益溯及规则、有利溯及规则、空白溯及规则,但这些规则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且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在例外溯及的情形下,必须妥善处理好与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关系,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应当具有优先适用性。在适用民商法的溯及力规则时,应坚持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溯及力 重大公益 有利溯及 空白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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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数据利益分配中的数据信托模式 被引量:8
6
作者 富晓行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0-74,共15页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数据产业蓬勃发展。但数据主体作为个人数据的生产主体和人格权主体,并不能参与个人数据的利益分配。这一方面是由于个人数据权属的不清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数据的本质特点而导致的定价困难。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生...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数据产业蓬勃发展。但数据主体作为个人数据的生产主体和人格权主体,并不能参与个人数据的利益分配。这一方面是由于个人数据权属的不清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数据的本质特点而导致的定价困难。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生发于数据主体的人格之上,需要建立从数据主体分享、转移至数据处理者的合理制度渠道。通过构建结构化的信托制度,数据处理者得以与数据主体共有个人数据上的财产利益;将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业务获取的利润归入信托财产并作为信托利益。应以优先级信托利益为基点建立专项资金池,并以数据主体集体利益的形式实现,同时由信托事务管理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及受益人大会的决议进行管理,还需要数据信托事务管理机构对数据信托与受托人开展外部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托 个人数据 数据经济 数据要素收益分配 数据处理者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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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形机器人的侵权责任体系 被引量:4
7
作者 商建刚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4-117,共14页
人形机器人进入日常生活与非专业性用户互动产生了“自主安全悖论”与“拟人化陷阱”,但我国缺失人形机器人的侵权责任制度。从隐喻的视角分析欧盟、美国、日本等域外的人工智能产品治理范式发现,将人形机器人视同“动产”“儿童”“宠... 人形机器人进入日常生活与非专业性用户互动产生了“自主安全悖论”与“拟人化陷阱”,但我国缺失人形机器人的侵权责任制度。从隐喻的视角分析欧盟、美国、日本等域外的人工智能产品治理范式发现,将人形机器人视同“动产”“儿童”“宠物”“电子人”“法人”等“一刀切”的模式均不符合其技术特征。人形机器人的自主性纯粹是技术性的,属于具有自己特征和含义的新“智能”物。产品缺陷责任、替代责任、保险责任等任何单一范式均无法规制人形机器人的侵权责任。可以基于汉德责任公式和合理的替代测试标准,构建适用于人形机器人制造商、系统程序开发商、算法设计者、运营商和操作用户的链式责任治理模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主安全悖论 社交人机交互 产品缺陷责任 具身智能 新兴数字技术 链式责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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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数据共享之私权激励与行为规制 被引量:1
8
作者 吴桂德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8-182,共15页
当前,医疗数据囤积的“数据孤岛”现象与不当利用行为频频发生,容易引发抑制竞争与创新、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侵权、互操作性受阻等挑战,因而需要制度层面合理的界权保护及其运行机制调整。一方面医疗数据可携权滥觞于民法上的健康权与人... 当前,医疗数据囤积的“数据孤岛”现象与不当利用行为频频发生,容易引发抑制竞争与创新、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侵权、互操作性受阻等挑战,因而需要制度层面合理的界权保护及其运行机制调整。一方面医疗数据可携权滥觞于民法上的健康权与人格权保护,另一方面医疗数据使用权源起自私法上对财产性利益的权利保护,其中的知识产权特征凸显。同时,法律制度的核心激励在于私法上的确权保护,并在技术支持背景下辅之以其他制度的协同共治,特别是公共利益维度,比如宪法层面的价值指引和反垄断法层面的行政监管与干预。故此,有必要构建医疗数据可携权与使用权形成合力的“二元权利架构”激励机制,即以私法赋权激励为主、公法行为规制为辅,并以数据信托为理论基点、医疗数据池打造为具体操作,实现医疗数据共享的公私法协同适用与社会福祉的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医疗数据 医疗数据可携权 医疗数据使用权 知识产权 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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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体系和民事裁判的路径与功能 被引量:1
9
作者 韩富鹏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96-113,共18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条整体进入了法典,其并非民法基本原则,也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或公共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生成于民法之外的价值素材,经截取和转化后可以进入民法体系,以弥补民法基本原则的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条整体进入了法典,其并非民法基本原则,也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或公共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生成于民法之外的价值素材,经截取和转化后可以进入民法体系,以弥补民法基本原则的缺漏。“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价值观经范围上的截取和转化,可以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原则规定的缺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观可以发挥价值沟通功能,以保障基本原则的内涵能够与时俱进;“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需要在程度上进行必要截取方可进入民法体系,从而发挥价值权衡和行为指引功能。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法官价值判断之元价值,可以作为多种价值取向的择取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必须结合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法律修正等方法论路径。在裁判文书中,不同层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分别作为裁判依据、裁判理由或发挥单纯的司法教化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价值素材 民法体系 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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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产到合同:论数据爬虫法律规制的范式转型
10
作者 孙济民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4-59,共16页
当前针对数据爬虫行为的司法实践与理论发展已逐步形成权利保护与自我规制这两种基本范式。其中,权利保护范式旨在为多元主体赋予标准化法定权利,并通过持续完善权利体系以应对不足;自我规制范式则通过信赖行为主体的自我判断能力和市... 当前针对数据爬虫行为的司法实践与理论发展已逐步形成权利保护与自我规制这两种基本范式。其中,权利保护范式旨在为多元主体赋予标准化法定权利,并通过持续完善权利体系以应对不足;自我规制范式则通过信赖行为主体的自我判断能力和市场调节机制,借助法律规范推动谈判的积极作用,形成开放式规制框架以提升效率,并平衡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由于权利保护范式在实践中存在技术适配性差、忽视公共利益和多方协作受挫等问题,加之作为公共商品的数据具有非排他性与异质性价值,“搭便车”的批评难以成立,有必要采纳自我规制范式,并对合同法规范予以重构。为此,需要超越传统合意框架,转而以公共利益具体阐释为目标,依据数据互联互通原则,充分评估被爬取数据带来的技术创新能否形成互惠机制,从而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规制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爬虫 权利保护范式 自我规制范式 规制范式转型 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惠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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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出资适格性的检视与完善
11
作者 李欢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07-123,共17页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传统非货币出资“三要件”,即可转让性、可评估性、合法性,正面临数据资产的新挑战。核心争议聚焦于“可转让性”标准的法域冲突,民法强调权利的归属性,数据法侧重流通、控制,而公司法则关注资本真实性。这种规范错位...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传统非货币出资“三要件”,即可转让性、可评估性、合法性,正面临数据资产的新挑战。核心争议聚焦于“可转让性”标准的法域冲突,民法强调权利的归属性,数据法侧重流通、控制,而公司法则关注资本真实性。这种规范错位导致数据资产权利结构面临“双重切割”风险:横向切割产生重复出资,纵向切割导致出资价值虚化。应建构单一数据财产权制度,并使其排他性受到双重限制:一是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格权保留;二是数据来源者的法定使用权。数据出资适格性判定应建立“基础+特殊”复合标准体系:基础要件包括数据合法性、确定性及质量完整性;特殊要件要求业务关联性、价值稳定性及可独立转让性。数据出资还应做好配套制度建设,着重构建数据出资登记公示系统、动态评估机制及责任追偿体系,并通过穿透式监管防范资本虚化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出资 资产信用 出资适格性 可转让性 资本充实 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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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需要期限制度吗?
12
作者 赵陶钧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3-106,共14页
域外数据库立法历程表明,不恰当的期限制度可能动摇产权建构的信心并减损其实施效益,期限问题应当得到重视。现有讨论受物权式思维和知识产权式思维惯性的影响,无法给出是否设置数据产权保护期限的圆满答案。期限制度的本意并非一味扩... 域外数据库立法历程表明,不恰当的期限制度可能动摇产权建构的信心并减损其实施效益,期限问题应当得到重视。现有讨论受物权式思维和知识产权式思维惯性的影响,无法给出是否设置数据产权保护期限的圆满答案。期限制度的本意并非一味扩充公有领域,而是着眼于恢复被市场独占权损害的公平竞争秩序,以免去追踪成本和许可成本的方式便利客体的市场化利用。数据价值的强时效性致使数据产权的垄断效应有限,进而期限制度在数据市场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同时也无力保障公众对数据的非市场化利用。期限制度还须设置易于辨认的保护期计算起点以及清楚、明确的期间,以便他人预测产权到期时间。但数据条目的事前认知成本过高,致使可供识别的起点极难选定、妥适的期间长度极难确定。综上,数据产权期限制度的代价与效益不成比例。为促进数据的流通,存在限缩初始权能、构建例外、反向设权、鼓励数据共享等期限制度的替代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权利期限 保护期限 时间限制 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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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外观规则法律效果的可处分性
13
作者 郑中云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62-176,共15页
权利外观规则是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规范。以这一规范性质为出发点,根据法律不得强迫得利原则,善意第三人可以放弃权利外观规则的保护。允许善意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有利于意思自治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授权理论因缺乏实质评价... 权利外观规则是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规范。以这一规范性质为出发点,根据法律不得强迫得利原则,善意第三人可以放弃权利外观规则的保护。允许善意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有利于意思自治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授权理论因缺乏实质评价理由而不具有正当性。善意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并不违反禁止反言原则。针对善意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可能会带来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相应机制予以消除。善意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通常会导致相应法律关系处于效力待定状况,在真实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前,其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结束这种效力待定状况。善意第三人具有选择权,并不意味其既可以部分地主张真实法律状况,又可以部分地主张法律外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外观 选择权 法律不得强迫得利原则 葡萄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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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学视野下的数字法问题 被引量:34
14
作者 彭诚信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14,共12页
数字法律现象呈现出客体复合性、主体多样性及法律关系多元性特征,决定了传统研究范式转型升级成为数字法学的必然选择。领域法学作为调整交叉领域法现象的研究范式,与数字法问题相吻合。领域法学具体化、立体化以及复合化思维,可与部... 数字法律现象呈现出客体复合性、主体多样性及法律关系多元性特征,决定了传统研究范式转型升级成为数字法学的必然选择。领域法学作为调整交叉领域法现象的研究范式,与数字法问题相吻合。领域法学具体化、立体化以及复合化思维,可与部门法学协同互补;其立体性、自足性和因应性特征可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吸收和补充。运用领域法学研究范式,可立体化提炼数字法现象,多维度整合数字交叉学科,以达到全方位解决数字法问题的效果。在宏观上,归纳“数字赋权-代码规制-数字正义”的数字治理逻辑;在微观上,演绎数据权利分类确定、数据交易分层规范、算法治理多元共治、权益救济多方协同的数字治理机制,构建完整的数字法学知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领域法学 研究范式 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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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规范对身份行为的有限适用 被引量:8
15
作者 刘征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3-47,共15页
身份行为的构造依托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抽象法律行为框架,不能以事实先在性架空意思自治。即使家庭法没有明确规定,身份行为也存在成立和效力的判断问题。根据纯粹身份行为和身份财产行为的区分概括描述适用模式的意义有限,即使是身... 身份行为的构造依托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抽象法律行为框架,不能以事实先在性架空意思自治。即使家庭法没有明确规定,身份行为也存在成立和效力的判断问题。根据纯粹身份行为和身份财产行为的区分概括描述适用模式的意义有限,即使是身份财产行为,也不能当然适用法律行为规范,而必须结合具体行为的性质以及所涉法律行为规范之利益状态进行个别化检视。在具体的规范适用检视中,应当首先考虑立法者的法政策决断,然后再考虑不同身份行为的本质。限制法律行为规范的适用往往意味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背后往往存在维护身份关系安定性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行为 法律行为 事物本质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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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被引量:8
16
作者 吴高臣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5-117,共13页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社会信用似乎成为核心概念。从概念产生的角度观察,“社会信用”与“信用”为同一含义,“社会”只是强调信用应用领域的广泛性,宜采用“信用”之称。目前,信用的外延已经从传统的经济信用扩展至公共信用,...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社会信用似乎成为核心概念。从概念产生的角度观察,“社会信用”与“信用”为同一含义,“社会”只是强调信用应用领域的广泛性,宜采用“信用”之称。目前,信用的外延已经从传统的经济信用扩展至公共信用,展现出浓厚的本土色彩。信用领域的扩展导致信用法学研究对象的非单一性,信用法学应纳入领域法学而非部门法学的范畴。据此,问题导向的视角、实用主义的立场和兼容并蓄的路径构成了信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方法论。以之为指导,立足中国信用实践,关切遏制公权和维护私益的信用立法价值取向,阐明本土化的概念系统,以信用法律关系和信用信息处理规则为双重主线叙事,才能实现信用法学自主性和体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 公共信用 信用法学 领域法学 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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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义密构解析:农民集体所有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被引量:7
17
作者 陈甦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3-161,共19页
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条文中有三个“集体”和两个“所有”,但其同一词语并非表达同一概念。在该条立法假定部分,表达集体所有制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其中“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条文中有三个“集体”和两个“所有”,但其同一词语并非表达同一概念。在该条立法假定部分,表达集体所有制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其中“集体”“所有”为政治经济学概念;在立法处理部分,表达设定集体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其中“集体”“所有”为法学概念。我国宪法和民法典通过在特定规范中语境设置转换,实现“集体”“所有”的语义设定由政治经济学范畴迁移至法学范畴。对“集体”“所有”的语义自设不同,反映词语所指的概念界定不同,进而反映法律叙事者的观察视野与观念表达不同,这是农村集体经济法治领域许多学术观点争议与立法方案竞争得以发生的底层原因。依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之本旨,民法典中的“农民集体”是政治经济学概念,反映物质性的经济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学概念,反映观念性的法律关系。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本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的法律形式,两者之间是异质同体的社会存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 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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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之内涵演变与适用规则 被引量:5
18
作者 张海燕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1-102,共12页
先诉抗辩权制度历史悠长,但学界对诸多问题仍存争歧,故有必要考察其内涵演变明确其适用规则。先诉抗辩权源于古罗马优士丁尼时期的先诉照顾制度,一般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的顺序利益。近现代以降,大陆法系承袭先诉照顾制度... 先诉抗辩权制度历史悠长,但学界对诸多问题仍存争歧,故有必要考察其内涵演变明确其适用规则。先诉抗辩权源于古罗马优士丁尼时期的先诉照顾制度,一般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的顺序利益。近现代以降,大陆法系承袭先诉照顾制度并将其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先诉抗辩权,此时一般保证人的顺序利益已转向债权人应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先诉抗辩权除可适用一般保证合同外,亦可适用其他补充责任存在之情形。多数情形下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为债权人未就直接责任人财产强制执行且无效果,但也存在后位责任人需承担证明直接责任人有方便执行的财产或垫付必要费用等先决义务之情形。先诉抗辩权只能由后位责任人主张,法规范之设定不得将先诉抗辩权必然被行使作为逻辑前提。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力具有持续性,从后位责任人首次主张权利持续到权利消灭事由出现;债权人若怠于执行直接责任人财产,后位责任人会在相应财产范围内免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诉抗辩权 先诉照顾 内涵演变 顺序利益 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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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本土化的理论逻辑 被引量:4
19
作者 黄忠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17,共14页
将民法等同于市场法和纯粹私法的认知并不科学。我国民法典业已突破市场经济基本法和私法基本法的局限,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还涉足行政权力。市场及其市场法均内嵌于多元化的社会中,故以多元社会为基础的市场法必然会受一国... 将民法等同于市场法和纯粹私法的认知并不科学。我国民法典业已突破市场经济基本法和私法基本法的局限,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还涉足行政权力。市场及其市场法均内嵌于多元化的社会中,故以多元社会为基础的市场法必然会受一国之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的影响,从而呈现出本土色彩。民法典的本土化构造与民法学的本土化阐释绝非立法与学术上的特立独行,亦非对时政的应声附和,而是源自民法与社会的共同要求,有其理论的正当性。民法的本土化是实现从中国民法典到中国民法学转型,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解决中国法学面临的“中国”缺位问题的基础性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民法 法律移植 民法本土化 民法多重属性 市场法 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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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化赋权:我国土地使用权建构的制度逻辑
20
作者 李凤章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8-27,共10页
土地权利研究应当关注“赋权”问题。现代产权制度的本质,并不在于国家是否保留土地所有权,而在于国家是否采取了契约化赋权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土地产权的契约观,从而建构一种“开放包容”的土地利用秩序。中国在改革开放后,以... 土地权利研究应当关注“赋权”问题。现代产权制度的本质,并不在于国家是否保留土地所有权,而在于国家是否采取了契约化赋权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土地产权的契约观,从而建构一种“开放包容”的土地利用秩序。中国在改革开放后,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形式重建土地财产权,恰是采取了契约化赋权方式,并根据社保纳入情况,不断扩展契约化赋权的范围。这一做法有利于维护产权稳定,有利于树立契约型税理观,有利于强化民法对国家治理的作用,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契约化赋权 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契约型税理观 现代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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