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确立二人执法制度,但对于实践中因人手紧张等原因会出现“中途换人”情形,现行法律法规却较为模糊。本文以正当行政原则为分析框架,论证“中途换人”在实体结果上未必违法,却缺乏程序规范,易致权力滥用。为此,提出三项递进式制度创新:一是通过修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换人条件、审批流程及法律后果;二是引入社会监督员并细化其选任、回避与反馈规则,形成外部再制衡;三是运用数字化卷宗与全过程记录,确保信息同步、降低换人成本。三者由“规则—制衡—工具”逐级展开,为完善二人执法制度、提升反垄断执法质量提供可复制的路径。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5年第9期60-62,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