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决定着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同时也对制约公权和保障私权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在对现有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诸种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界定必须遵循的原则以及新思路,认为行政检察监督范围重点应是行政诉讼和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出处
《新东方》
2020年第4期70-74,共5页
The New Orient
基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理论调研课题《自贸港建设视阈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研究》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课题《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业务监督管理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崔声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刘蓓,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