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但仍存在一定的规范缺失与实践困阻,亟须借助法典编纂良机实现多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在法典化背景下,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前提在于类型化区分填补及修复的具体路径,关键在于妥帖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法定性,着力点在于合理设置多项关联制度间的适用关系。就其法典化构造而言,应从实体与程序双重维度进行专门设计:在实体维度,宜确认“违反国家规定”的客观过错归责原则,将政府索赔的前提条件限缩为“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情形,同时采用“省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等更为中性化的表达。在程序维度,首先应全面建立“行政处罚+责令修复+代履行”的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行政主导及公法回归;其次,应填补行为人“反悔”赔偿协议时的规则空白,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最后,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优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规则,并赋予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具有同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资格。
出处
《求索》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78-88,共11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私法协动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体系化研究”(项目编号:21CFX076)。
作者简介
彭中遥,男,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长沙,41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