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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科学性的法理基础与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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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的科学性理解既需要面向“立法活动内容”的一般法理,也需要面向关于“立法活动过程”的人大协同立法机制。其中对“立法活动内容”的科学性理解应进入强调规范科学的法教义学、关注经验科学的社科法学、立足客观规律的政法法学三大理论维度。而关于“立法活动过程”的人大协同立法机制则需要在以上三个一般理论维度基础上,树立党领导立法的根本方向,系统协调好“事权责任传导下的纵向立法”与“发展利益平衡间的横向协同”之关系,从而因地制宜地证成其科学性。在科学立法之一般法理的基础上,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机制的科学性才有章可循,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科学立法也唯有通过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科学机制才能从理论走向现实。
作者 杨欣 吴长军
出处 《人大研究》 2025年第8期41-47,共7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作者简介 杨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街道办事处干部;吴长军,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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