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可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违约而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可得利益赔偿问题认定不一,多数持谨慎保守态度,加之存在证据难以确定、损失数额计算困难等原因,导致法院往往选择否定原告对于可得利益赔偿的主张。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需要各地法院严格依法认定: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得利益赔偿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可得利益数额计算困难的,要在具体案件中以案件事实为基础,灵活选取计算方法,对可得利益损害的具体数额进行确定并作出合理的司法认定。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11期94-97,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