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裁除外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常见的一类保险人免责条款。随着《反外国制裁法》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颁布,这类条款的效力受到广泛质疑,但将其一概认定为无效并不妥当。在既往司法实践中,围绕制裁除外条款的效力问题,国内外法院形成了依缔约自由原则判决有效和依潜在风险程度区别对待两种裁判立场。更可取的方式应是根据行政机关是否明令禁止承认、遵守执行以及保险人所面临的制裁风险是否具有高度盖然性审查其效力。为防止制裁除外条款因与新法抵触而被法院宣告无效,保险人可以考虑通过主张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免责、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将制裁情形订入合同解除条款三种替代方式规避业务中的制裁风险。
出处
《世界海运》
2024年第9期42-48,共7页
World Shipping
作者简介
胡云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