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胁从犯是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种独特的共同犯罪人类型,其直接来源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策与法律制度,并远承传统法律文化,是二者交融并嬗变的产物。我国历史上不同时期对被胁迫犯罪者进行一定程度宽免的原因均在于其主观恶性较低、特别预防必要性较小,并主要针对一些与“颠覆政权”相关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策略性。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执政党执政策略、关注点的转变,《刑法》将胁从犯扩大化、一般化为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人类型,导致共同犯罪人分类发生参差、混乱之失,并由此遭致罪责刑不相均衡等困境。理解并推进现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在解释学、比较法等横向视角之外,不应忽略法律史的纵向维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6-158,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项目号21CXTD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谢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