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未设立单独的资本性所得税法,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国对包括股息和红利在内的部分资本性所得征税,而我国有关资本性所得的体系构建和现行规则仍不够完善,且存在税制目的不明、对资本性所得和劳动所得的关系阐述不清等问题。以规范资本性所得为目的,在推动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英国的资本性所得税法体系和基础规则对我国具有借鉴和启示作用。
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4期153-169,共17页
Nomocracy Forum
作者简介
杨小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税法与资产评估法;孙于依然,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