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数字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并不以商业实体存在为前提条件,这就导致税收管辖权与实际经济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数字服务税成为不少国家应对本国税基受侵蚀的基本方案。当前,英国、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已经开征数字服务税,征税范围基本一致,征税对象主要是跨国大型互联网企业,税率设置相对保守。总体来看,开征数字服务税并不会引起大范围的贸易冲突,也不会改变现有数字贸易格局,但可能会加剧数字贸易规则的冲突。对于我国而言,应高度重视其他国家开征数字服务税问题,一方面应加强对全球数字服务税发展趋向的研判,另一方面应大力提升数字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治理体系和税收国际协调谈判。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53-160,共8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21SJA2107)。